陕西省明确8种情况下食用农产品禁止经营
发布时间:2015/11/10 15:47:13点击率:0
11月9日,记者从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加全省大型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了《大型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试行)》,明确8种情况的食用农产品禁止经营。
这8种禁止经营的情况是: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人,禁止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在食用农产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等8种食用农产品。
为保障制度落实,《规范》要求,市场开办者应在市场内建立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室,开展检验检测。同时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统一印制“一票通”分发经营者使用。一票通”内容包括食用农产品和供货者、购货者详细信息等。“一票通”保存不少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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